重磅!新设公募证券交易模式转换由试点转入常规 基金万亿托管格局或生变
时间:2019-02-18 08:13 来源:百度新闻 作者:巧天工 点击:次
中证网讯(记者 叶斯琦)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2019年2月初,已有证券公司收到证监局下发的《关于新设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通知,新设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模式转换相关工作已由试点转入常规。 《通知》指出,新设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各类产品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已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含主要承接原存续业务的新设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各类基金产品,原有证券交易模式可暂不调整,相关交易活动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相关规定管理。鼓励上述基金管理人在新发行基金产品时采用新交易模式进场交易。 《通知》要求,证券公司为基金产品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应当具备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同时遵守以下要求:一是证券公司应当与基金产品管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协议,对账户管理、资金存管、交易执行、交易管理、佣金收取、清算交收、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二是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为基金产品开立资金账户,建立基金产品资金账户与存管银行账户的对应关系,按照现有三方存管的规定存管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 三是证券公司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为基金公司开展交易提供必要的交易终端,本公司交易终端无法满足基金产品正常交易需求的,可在确保合规与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接入基金公司的信息系统。 四是证券公司应当对基金产品的交易委托进行资券足额验证,依法管理基金产品的交易行为,监控异常交易行为,保障合法交易的顺畅、便利。 五是证券公司应当与基金产品管理人协商确定证券公司代理基金产品交易所收取交易佣金的具体标准与方式,交易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做出约定。 六是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信息隔离墙的相关规定,对基金产品相关敏感信息严格保护,采取系统隔离、专岗设置、权限控制、信息脱敏、访问留痕保密承诺等方式,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接触、使用及传递。 七是证券公司承担结算职责的,应当将基金产品的交易结算数据转发基金产品管理人,并可根据与基金产品管理人的约定将相关数据抄送基金产品托管人。证券公司不承担结算职责的,可以根据与基金产品管理人的约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通知》还指出,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产品新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参照适用本通知的要求。 业内人士认为,新的交易模式将会对公募基金、券商、银行等带来交易、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深层次影响,公募基金万亿级别的托管业务格局或将出现较大变化,公募基金托管可能更多转向能够提供交易、结算、托管、研究等一条龙服务的证券公司。 (责任编辑:波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