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允许银行为个人“海淘”提供电子支付服务
时间:2019-05-02 16:42 来源:百度新闻 作者:巧天工 点击:次
中证网讯(记者 彭扬)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对于通知对个人“海淘”是否有影响,外汇局有关负责人29日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通知将进一步便利个人“海淘”。个人在跨境电商平台或网站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通过支付机构可以便利地实现购汇并对外支付。通知还允许银行为个人“海淘”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拓宽个人“海淘”支付结算渠道。 上述负责人表示,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防范互联网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在北京等5个地区启动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并于2015年将试点扩大至全国。从试点情况看,较好地满足了企业、个人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快捷支付的需求。 该负责人表示,试点以来,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市场主体对跨境外汇支付及结算提出了更多需求。支付机构也积极创新,提出了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真实、合理、多样化交易结算的需求。此外,试点中也发现,个别支付机构存在真实性审核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服务贸易新业态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在保持政策框架整体稳定不变的基础上,结合市场需求和跨境电子商务特点,出台《通知》,完善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具体看,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四方面:一是支付机构可以凭交易电子信息,通过银行为市场主体跨境交易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结算。 二是明确支付机构可为境内个人办理跨境购物、留学、旅游等项下外汇业务,进一步满足境内个人合法用汇需求。 (责任编辑:波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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