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中证北京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6)
时间:2019-05-10 21:28 来源:百度新闻 作者:巧天工 点击: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下一个季度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于调整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第十四部分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中信建投中证北京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更新了“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内容; 2、更新了“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的相关内容; 3、更新了“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的相关内容; 4、更新了“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的相关内容; 5、更新了“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的相关内容; (责任编辑:波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