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位API接口通信错误,查看德得广告获取帮助

电竞之家_品味电竞生活移动版

主页 > CS:GO >

司法部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从事线路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签订线路运营服务协议,明确开通时间、运营线路和时段、车辆配置标准和数量、服务质量、票制票价、运营期限、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双方其他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线路运营服务协议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当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准时、便捷的服务,并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报送线路运营相关信息。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线路运营服务协议和服务规范,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进行服务质量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众出行便利、公共汽(电)车线网优化等需要,组织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提供社区接驳班车、夜间班车等公共交通服务,鼓励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提供定制化公共交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应当按照线路运营服务协议确定的数量配备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

投入运营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尾气排放环保检验合格证明,并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车辆运营服务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识。

国家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使用节能环保、配备无障碍设施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招用的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值班员、行车调度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三)无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记录。

除前款规定外,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重点岗位安全背景审查制度。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任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职业道德、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将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场站和车厢内的正常运营秩序;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妥善处置,保护乘客安全。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应当履行线路运营服务协议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或者终止运营。

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因破产、解散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运营时,应当提前书面报告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指定临时运营企业、调配车辆等应对措施,保证相关线路运营。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制定、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统筹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鼓励公交出行等因素,并依法进行定价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编制成本费用年度核算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际执行票价低于运营成本的部分,执行政府乘车优惠政策减少的收入,以及执行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编制的成本费用年度核算报告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服务质量评价结果、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财政补贴、补偿额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对于投诉事项应当及时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经费投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能力。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巡查制度,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开展公共安全防范工作。

公安机关、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监督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安全防范职责。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巡查。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公安、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及时发布路况、气象等预警信息。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市政工程建设、大型群众性活动、节假日等情况,影响城市公共交通线路正常运营的,负有责任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需要临时变更、暂停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因突发情况临时变更、暂停线路运营无法提前报告的,应当在事后及时补报。

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监测客流状况,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客流积压时,应当采取增开临时班次、缩短发车间隔、延长运营时间、疏散乘客、临时限制客流等措施。必要时,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或者协调有关单位采取缓解客流积压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的设施设备在运营过程中出现故障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安排乘客改乘同线路后序车辆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疏导乘客,并向乘客说明原因。

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定期培训演练。

发生突发事件时,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学校、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安全乘车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对车辆、轨道、信号、站牌、电梯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维护保养,确保性能良好和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安全隔离装置等安全应急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更新。

第三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的设施设备,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第四十条 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车辆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影响运营安全。

第四十一条 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则,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内饮酒、吸烟、乱扔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不文明行为。

第四十二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二)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场站或者出入口;

(三)擅自进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控制中心、车辆基地或者其他明示禁入的区域;

(四)干扰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五)擅自操作带有警示标识的安全装置;

(六)破坏、盗窃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设备;

(七)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请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五章 城市轨道交通特别规定

第四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征求同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按照要求编制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反恐防范、治安防范、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

第四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按照规定验收合格后,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运营前安全评估。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交接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负总责,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管,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监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开展反恐防范、安全检查、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责任编辑:波少)
广告位API接口通信错误,查看德得广告获取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