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
时间:2019-02-04 00:47 来源:百度新闻 作者:巧天工 点击:次
1、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保本责任的担保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为履行保本责任提供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对该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担保。 第十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本部分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该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和接受届时按本基金合同约定披露的有效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机构。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基金担保人”。 二、担保人出具《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全文详见附件,本节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担保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之差额部分。 担保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1亿元人民币。 三、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责任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履行《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如下事项进行表决: 1、更换担保人; 2、变更基金类别; 3、《基金合同》终止;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担保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担保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五、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 差额补足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尚未补足的款项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含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和担保人的代偿款)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保本义务和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的约定,有权直接就差额部分向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追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担保期间内提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51亿元人民币。 六、除本部分第四款之第6项所指的“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责任编辑:波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