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8)
时间:2019-02-04 00:47 来源:百度新闻 作者:巧天工 点击:次
1.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轧差计算后的净头寸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若本基金变更为“广发稳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国债期货,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9.若本基金变更为“广发稳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须遵守以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若本基金变更为“广发稳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后,须遵守以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1.在保本周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若本基金变更为“广发稳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2.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23和24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责任编辑:波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