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11)
时间:2019-02-04 00:41 来源:百度新闻 作者:巧天工 点击:次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31,795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2,884,896,208.13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658,033.28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2,885,554,241.41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或法律法规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09年6月24日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对象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称为A类别基金份额;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的、为中国香港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称为H类别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别基金份额、H类别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A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本基金H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H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A类别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H类别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是指为香港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仅指基金A类别基金份额开放日且该日为香港工作日,同时能满足H类别基金份额结算安排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H类别基金份额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开始办理时间在本基金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本基金A类别基金份额已于2009年7月3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开始办理赎回时间在本基金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本基金A类别基金份额已于2009年9月24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4)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别基金份额,对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考虑到香港销售机构的技术条件限制,H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可不采用“先进先出”原则;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A类别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A类别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H类别基金份额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H类别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或基金金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A类别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责任编辑:波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