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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25)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致力于“追求稳健的分红收益及长期资本利得,实现基金资产长期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85%-95%,其中,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A股市场上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长、价值低估、且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股票。减少对股票市场趋势的主观判断,注重“自下而上”的个股筛选,力求获取长期较高的资本回报。

因此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

全流通风险

2009年将433家上市公司实现全流通,是2008年的5.6倍,其中不乏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大型公司。2008年流通比例较高的行业主要是小市值行业,权重行业的流通比例还比较低,甚至低于平均值,但是到了2009年底,情况就将发生很大变化,银行等权重行业的流通比例在2009年将大幅上升。这可能导致大盘股基金业绩在一定时间段内表现不稳定,因此存在短期内业绩表现落后于市场的可能性。

公司治理风险

相比中小盘股公司而言,大盘蓝筹公司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稳定经济的义务。起始于2007年底的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球经济危机仍将继续影响中国经济的发展,为确保经济的稳定增长和较低的通货膨胀率,大盘蓝筹公司在2009-2010年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和义务,进而影响其应有的获利能力,并对实际投资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金融衍生品创新风险

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和推出是不可逆转的趋势,作为证券市场中流砥柱的大盘蓝筹股必然成为金融衍生品创新的潜在标的。虽然从理论上看,金融衍生品的推出会为大盘蓝筹股带来额外的溢价机会,但观察权证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推出后的实际表现,金融衍生品创新业可能给大盘蓝筹股带来额外的风险因素。

这些特有的风险因素可能使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在特定时期落后于大市或其

它股票型基金。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九)H类别投资者的特有风险

关于H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特有风险,投资者可查询本基金的香港说明文件。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日期:2005年11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登记、管理和销售经证监会批准的基金,并处理基金单位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管理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种类的资产与投资组合;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

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

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

8)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

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

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

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

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

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

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

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管理的财产,防止在不同基金

及受托管理财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日期:1987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责任编辑:波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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