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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2)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关于本基金H类别基金份额的详细信息,应参照本基金的香港说明文件。

本基金H类别份额投资者,应将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香港说明文件及H类别基金份额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即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

更新;

托管协议: 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发售公告: 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定》: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人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

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

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

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所代

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

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所代表的基金资

产净值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净值10% 的 情

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的

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日期;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等款项、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等。

香港证监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通函》: 指香港证监会2015年5月22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A类别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

额类别;

H类别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通函》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在香港销售机

构销售的本基金的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 指A类别基金份额、H类别基金份额以及本基金未来增

设的其他类别基金份额,但本基金合同关于H类别基

金份额另有约定的除外;

香港代表: 指按照《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

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机构的申购赎回申

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香港基

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

履行的职责;

香港销售机构: 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

代表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名义持有人: 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

(或其各自的代理人)将代表投资者名义持有“内地互

认基金”(H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并出现在注

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H类别基金份额的开放指为香港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仅指基

日: 金A类别基金份额开放日且该日为香港工作日,同时

能满足H类别基金份额结算安排的交易日;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香港: 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设立日期:2005年11月16日

电话:021-20376789

联系人:周慧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信托”)持有51%的股权,HSBCGlobalAssetManagement(UK)Limited(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责任编辑:波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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