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2)
时间:2019-02-04 00:41 来源:百度新闻 作者:巧天工 点击:次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关于本基金H类别基金份额的详细信息,应参照本基金的香港说明文件。 本基金H类别份额投资者,应将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香港说明文件及H类别基金份额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即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 更新; 托管协议: 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发售公告: 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定》: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人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 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 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 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所代 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 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所代表的基金资 产净值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净值10% 的 情 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的 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日期;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等款项、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等。 香港证监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通函》: 指香港证监会2015年5月22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A类别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 额类别; H类别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通函》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在香港销售机 构销售的本基金的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 指A类别基金份额、H类别基金份额以及本基金未来增 设的其他类别基金份额,但本基金合同关于H类别基 金份额另有约定的除外; 香港代表: 指按照《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 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机构的申购赎回申 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香港基 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 履行的职责; 香港销售机构: 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 代表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名义持有人: 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 (或其各自的代理人)将代表投资者名义持有“内地互 认基金”(H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并出现在注 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H类别基金份额的开放指为香港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仅指基 日: 金A类别基金份额开放日且该日为香港工作日,同时 能满足H类别基金份额结算安排的交易日;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香港: 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设立日期:2005年11月16日 电话:021-20376789 联系人:周慧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信托”)持有51%的股权,HSBCGlobalAssetManagement(UK)Limited(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责任编辑:波少) |